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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三章 【现代民法概念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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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理!”

    “不错,法为国家需、为君王需、为黎民需,却都要从情、理二字出发。法在形成以前,其实就表现为情和理,三皇五帝时没有完备的法律,就连黄帝尧舜这样的帝君也要用情理来解决争议和纠纷,所以说法无情理,则国为恶国、君为暴君、民为苦民!卫子不愧法家大能,请受栋一拜!”

    本以为还要再做许多解释才能让卫鞅理解法律的自然属性,想不到他会这样快就得到了‘合情合理而后为法’的认识,这让白栋非常开心:“既然我与卫子都认为法之先天禀赋为情理,我们再来看这份契约,吕齐虽然早已离开了吕家,可因为多年来范家已经形成观念,认为吕奇就是可以代表吕家的人。在此情况下范家首先承担契约义务并支付货款,则这份买卖契约就已经形成了......”

    “这样契约就算形成了?”不知不觉,卫鞅已经忘记了自己论辩者的身份,完全变成了一个渴望学习的三好学生。

    “自然,在那个海外之国,就将这种形成契约的方式称之为——‘表见代理’。他的成立条件有三,第一,双方有多年的交易习惯。第二,是出现了吕齐这类让契约一方熟悉的人。第三,吕齐这类人无论是恶意或是善意,订立契约的另一方却必须是善意的,比如范家。”

    “法之先天禀赋需合乎情、发乎理,范家与吕家多年交易,都是以吕奇为代表,因此范家之立约是善意的,且已完成白子所说的‘契约义务’,因此范家就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一方?既然如此,我们可以直接认定契约有效,又何来‘效力待定’之说?”

    老赢连等人已经被白栋抛出的一个个现代法律概念弄得头晕目眩,卫鞅却是越听越清醒明白,毕竟是浸淫法学半生的人物,他与现代法律人所差的就是眼界和两千年时代发展的阅历而已。而且白栋提出的‘表见代理’本来就是基于‘保护善意人’的法律原则产生,总归绕不出‘情’与‘理’二字,对古代人冲击不大,也让卫鞅更容易接受。

    “权利包括占有、也包括放弃,在这场交易中,范家基于‘表见代理’而使合约效力待定,但是待定的结果如何,就要看范家如何选择了。也就是说,范家可以要求吕家为合约承担责任,也可随时放弃这份合约,而吕家......”

    “鞅以为吕家可以在承担合约义务后,继续寻找吕齐,追索被他贪墨的货款。”

    “不错,卫子真名士也!其实吕家的这个权利在海外之国也有个名称,叫做‘追偿权’,不过必须是吕家首先承担了合约义务之后才能拥有......”

    白栋哈哈大笑,连现代民法中的追偿权都被卫鞅悟出了,这场论辩还需要继续下去麽?

    “白子深意,我输了!”

    卫鞅略做沉思,忽然起身一拱,这是最隆重的拱礼,双脚并立,两手交叠过头,手臂落下时,身体呈九十度弯曲,只有对君主、师长才会行如此大礼。不过卫鞅很快就挺直身子,握住白栋的手哈哈大笑,没有哪个学生会对师长如此放肆的,他这是在告诉众人,鞅受教于白子妙论,乃行师礼,却不会认白栋做自己终身侍奉的恩师,这是卫鞅的骄傲,也是法家学子的特点,只认道理、从不迷信权威!

    不容易啊......白栋很开心,也很庆幸。

    范吕两家的交易是一家一户为商,秦晋之交易则是以天下为商,对于这个时代的国家来说,这种交易习惯并非仅仅存在于秦晋之间,拥某国公子归国夺政,从而换取土地金钱,这在春秋战国时间是通行的‘交易习惯’,类似公子夷吾这种‘吕齐之属’也是大有人在,只不过人家多半会遵守诺言,像公子夷吾这般食言而肥的,却是非常罕见,没有先例可循,秦晋就会各说各的道理,遇到卫鞅这个能说的,就会压服了老甘龙他们凭仗的理据。

    白栋的类比其实并不完美,如果放在后世的法学讲堂上,老教授会跳过来敲他的脑袋,两千年后的法律类比是何等严谨,相互比较的案例稍有不同,结果都会千差万别!可在这个法律理论严重缺失的时代,卫鞅就是**的小秧苗,随便给点阳光他就会灿烂,在白栋的有心引导下,表见代理、效力待定,还有隐藏其后的‘保护善意人’原则,就像一枚枚杀伤力巨大的导弹,狠狠撞进卫鞅脑中,让他兴奋不已,哪里还有心思去分析白栋的类比是否有不当之处,那些新颖的法律观点掩盖了类比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。

    就像是一位身材出众、容貌堪称绝色的美女,谁会脱下她的鞋子去检查十根脚趾的长短是否合适,脚趾甲是否修剪得当?

    白栋赢了,其实多少还是有些侥幸,在老秦国君臣来看,这简直就是匪夷所思。没有卫鞅这种对法律的理解能力,最饱学的老甘龙也属于‘智忧’人群,忧愁的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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